
Robinhood執行長弗拉德·特內夫表示,上市公司無法控制第三方以其股票為參考所創建的所有金融產品,Robinhood的股票代幣也不應自動要求發行公司的同意。
特內夫在9日接受CNBC《Squawk Box》訪問時表示,公司上市後,股東持有的是可轉讓財產形式的股票,其他金融機構也應能在未經發行方許可的情況下,創建參考這些股票的金融產品。
他解釋稱,股票發行方有權決定其發行股票所附帶的權利與義務,但無法控制另一家公司是否會參考這些股票發行獨立證券。
特內夫表示,Robinhood的股票代幣是由獨立法人發行、並由基礎股票支持的代幣化證券,因此不能自動認定必須取得發行企業的同意。不過,他承認股票代幣持有人並不直接擁有基礎公司的投票權。
